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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住××××。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底××,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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