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住××××。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底××,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