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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男,1957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原名为X农业银行开封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少轩,于金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乙为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开封市农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李某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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