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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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乙、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王X二,男,39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薛某某,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詹某,男,39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因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于2011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某乙臣

代理审判员符华锋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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