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与西安交大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已履行完还款责任。并实际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陕高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所指权利义务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宏霞
审判员:李万明
代理审判员:刘海龙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