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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李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33岁。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伊川县X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某臣

代理审判员符华锋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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