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监护人胡某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人之祖父)。
监护人邢秀芝,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要求宣告袁新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亲胡某仓于1999年3月因打井时不幸身亡,事后母亲袁新梅离家出走,申请人现一直靠其祖父母生活,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袁新梅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人袁新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X组人,与申请人母女关系。袁新梅丈夫胡某仓因意外事故于1999年3月去世。其留下申请人离家出走已满二年,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袁新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新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袁新梅不尽子女抚养义务,长期在外,且杳无音信。申请人作为被宣告失踪人袁新梅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符合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申请宣告袁新梅失踪,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袁新梅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之祖父母胡某栓、邢秀芝为失踪人袁新梅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民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