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武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委计生征字(2011)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曾国林、曾春兰主动到庭履行了(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该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和平
审判员黄发兴
审判员张国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王某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