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众杰威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民分公司。
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新安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镇政府干部。
上诉人洛阳众杰威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民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新安县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洛阳众杰威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相峰、被上诉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民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西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安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梁俊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