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本县X乡X村人,住(略)。
被告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本县X乡X村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光利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