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瑞成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瑞成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季平,被上诉人洛阳瑞成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少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某兴
代审判员赵某欣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