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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维经贸有限公司与肖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甘肃新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甘肃新维经贸有限公司与肖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肖某拘留十五日后,肖某于7月4日交来三万元,余款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无能力支付。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薛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巴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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