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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丙、陈某丁、兰考县X村民委员会与许某己、王某庚、韩某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丙,男,1978年生。

委托代理人秦银来,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丁,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某戊,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某己,男,出生年月不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庚,男,195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韩某辛,男,民族、出生年月及住(略)。

上诉人许某丙、陈某丁、兰考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许某己、王某庚、韩某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李翠莲

代理审判员石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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