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孙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云全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雷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