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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又名林X),男,1954年生。

被执行人陈天宝旅贸涿O),男,1948年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天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天宝所属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为宁国用(94)字第X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孟发

审判员黄某勤

审判员李安炳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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