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部华旗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蓉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广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部华旗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广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广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一直未在该公司,且不知去向。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薛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二0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