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村委龙达预制厂。
被告钱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X村X村X组。
原告徐X诉被告钱X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X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被告拖欠原告楼板款7240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及利息。
被告钱X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4日,被告赊购原告价值9240元的预制水泥楼板,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徐X楼板钱玖仟贰佰肆拾元整。钱x.元月24日”。后案外人代被告向原告偿付2000元,其余7240元,至今没有偿还原告。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清偿。被告欠原告9240元预制水泥楼板款,有欠条为据,扣除案外人代其偿付的2000元,尚原告7240元,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该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X偿付原告徐X货款724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钱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珍献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