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廖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助理审判员刘某新,人民陪审员谢小桂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2日上午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塘市X村驶往塘市墟方向,9时20分途径塘市X村路段,超越同向前方行驶由周某飞驾驶的湘x号三轮摩托车时,因超车占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告廖某驾驶的另一辆无牌无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郴州市人民医院治疗59天,花去医疗费79969元,后经鉴定已构成二级伤残。经桂阳县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原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廖某负次要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18027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只是被告也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希望原告谅解,减少赔偿数额。经本院查明,2011年10月22日上午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塘市X村驶往塘市墟方向,9时20分途径塘市X村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由周某飞驾驶的湘x号三轮摩托车时,因超车占道与相向行驶由被告廖某驾驶的另一辆无牌无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郴州市人民医院治疗59天,花去医疗费79969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桂阳县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原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廖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7000元,此款限领取调解书时一次付清。其余部分原告赵某自愿放弃。
二、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赵某承担1000元,被告廖某承担16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新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