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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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住(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10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18日,太康县公安局在侦查太康县X镇X村民程某被害一案时,认为程某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讯并监视居住。2005年5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陈某某、韩某、王某、郑某对程某某利用吊、打等刑讯手段,威逼程某某交待所涉嫌犯罪事实,致使程某某于第二天凌晨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系在患有心脏肥大伴心脏瓣膜纤维化增生的基础上,由于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于2008年10月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另案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王某、郑某的证言;证人谷某、陈某、聂某丙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犯罪后又主动投案,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8日,太康县公安局在侦查太康县X镇X村民程某被害一案时,认为程某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讯并监视居住。程某某于5月19日供述了杀害程某的犯罪过程。5月23日晚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陈某某、韩某、王某、郑某(已判)对程某某进行吊、打,让其交待死者程某的手机及程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鞋子的去向。后陈某某、韩某相继离开,安排被告人黄某乙及王某、郑某看管。24日凌晨4时许,郑某看到坐在地上的程某某突然倒地,呼吸急促,脸色苍白,即对其进行心脏按摩,并让王某去叫陈某某、韩某。陈某某、韩某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程某某已经死亡。2008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乙到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系在患有心脏肥大伴有心脏瓣膜纤维化增生的基础上,由于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韩某让我端盆水、拿个毛巾,到二楼会议室擦桌子、凳子。看见韩某和王某在比划着一条拇指粗的尼龙绳,双着说短。陈某某比划着自己系,并安排王某下去带人。王某、郑某将程某某带到二楼会议室后,韩某将叠好的毛巾垫在程某某的手铐上,王某将绳子弄到吊扇钩子上,陈某某用手比划着,要把程某某吊的离地七、八十公分高。买烟回来看见程某某还被吊着,脚离地。陈某某说该打成打啦,看他说不说。陈某某、韩某、王某、郑某和我朝程某某踢几脚。陈某某、韩某走后,我睡了,程某某还被吊着。醒后看到程某某已躺在地上。天明陈某某、韩某说,咱都不承认打。

2、另案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对韩某、王某、黄某乙、郑某用绳子吊、打程某某制止不力。当时安排韩某、王某将程某某带到二楼会议室,看见王某拿一根尼龙绳从吊扇鼻子上穿过,就说:这样吊不行,注意安全。然后下楼睡觉了。凌晨四点,王某说:程某某出事了。到二楼会议室后,看到程某某身上没有穿衣服躺在地上,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将程某某送到县医院急诊科,医生说已经死亡。

3、另案被告人韩某供述:陈某某说程某某态度不老实,把他吊起来,并安排把程某某带到二楼会议室。陈某某、王某、黄某祥、郑某和我将程某某吊在二楼会议室的吊扇鼻上,我们朝程某某身上踢。凌晨四点多,王某说程某某呼吸有点喘。上楼看到程某某躺在地上,郑某在程某某胸口上按。立即和陈某某将程某某送到县医院急诊科,医生说已经死了。王某、黄某祥、郑某事后说松绳子太快,摔地上了。程某某交给三中队时,眼部发紫,脚趾红肿发黑。

4、另案被告人王某供述:陈某某让把程某某带到二楼会议室讯问。韩某拿一根拇指粗的尼龙绳说,双着短。陈某某让一头双一头单,并自己动手,将绳子系好。韩某将两个毛巾叠好后,垫在程某某的手腕上,带上手铐,将尼龙绳绑在手铐上。陈某某说,让他脚离地。韩某、黄某乙、郑某和我一起把程某某吊的脚离地。程某某说手机在一个桥下面后,将他放下来。韩某回来认为程某某说的不是实话,让把他再吊起来。陈某某说,程某某态度不好,揍他。陈某某、韩某、黄某乙、郑某和我踢了程某某。陈某某、韩某走后,将程某某放下来。凌晨四点左右,听见郑某说咋着啦。醒来看到程某某呼吸急促,面色苍白,扶起来站不住,一、两分钟后仰面倒在地上,就去喊韩某和陈某某。天明陈某某和韩某说吊人这个事,谁也不能说。22日下午给程某某作足迹鉴定时,发现其右脚肿,抹有红药水。

5、另案被告人郑某供述:凌晨1点左右,陈某某说程某某,不给点颜色是不行。并安排韩某、黄某乙、王某和我将程某某带到二楼会议室。陈某某过去问程某某手机和血衣弄哪去了,程某某不吭声。陈某某让打程某某,并让我们将程某某吊到电扇钩子上。回来时看到程某某被大拇指粗的麻绳捆着拷子吊起来。陈某某、韩某、王某、黄某乙和我朝他身上踢。后程某某说,血衣和手机放在一个桥洞里。陈某某让我们把他放下来。又问时,程某某不吭声。陈某某说他不说实话,挨的轻。又让我们把程某某吊了起来。陈某某、韩某走后,程某某坐有半个小时,仰面倒在地上,头着地。喊两声,未吭声,脸色苍白,呼吸急促。让王某叫陈某某、韩某将程某某的手铐打开,脱掉他的上衣,为他做心脏按摩。陈某某过来安排送医院。天明陈某某给我们说:这事不管说。19日晚上,记笔录时,见程某某脚有流血现象,左眼眶发黑。23日晚,程某某不愿意上二楼,摔了一跤,臀部或大腿着地。

6、证人李A、张某、杨某证明:在刑警队见到程某某左眼青紫肿大,脚红肿。

7、证人程A、程B、王A证明:程某某被公安人员带走之前,精神状态很好,身上没有伤。

8、证人李B、牛某某证明:程某某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发现左眼睑水肿,左大腿外侧有淤血。

9、证人谷某证明:早晨四、五点钟时,公安局里的人,将一个尸体从急诊室抬到太平间。见到头部躺的地方有血迹,双脚青紫都肿了。

10、证人程C证明:韩某和另一个人把我带到刑警队讯问,陈某某打我一巴掌,韩某威胁我。

11、证人陈A证明:5月24日早晨三、四点时,开车和刑警队的人将一个男的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说没呼吸了,就找人将尸体送到太平间。

1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证明:案发后安排陈某某等人到检察院说明情况。

13、证人李C、席某某证明:5月19日程某某小腿上有局部皮外伤,左脚还是右脚脚面有点黑紫,看管期间没有人殴打体罚程某某。

14、证人孔A、杨某某证明:在看人期间,没有人打骂程某某。程某某和孔A攀亲戚说人是他杀的,因为和程某搏斗,胳膊、腿部有伤,还发现脚有点发黑。

15、证人聂某丁、苏某某证明:2005年X号晚,检查程某某身体时有几处表皮擦伤。做足迹鉴定时,双脚脚面肿胀,就拿一瓶紫药水交给韩某,让他多抹几遍。

16、证人孔B、刘A、程D证明:看见程某某脚肿,韩某给拿药水涂他脚上。

17、证人元某某证明:做测谎时,见程某某脚部红肿,测谎结论为,不能排除程某某作案嫌疑。

18、证人李D、程E、程F、程G、刘B、程H、程I证明:程某某身体很好,没有病。

19、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结论:死者程某某全身检见多发性软组织挫伤,但程度较轻,其直接因创伤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依据不足。根据法医病理学复核检验结果,联系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其符合因在患有心脏肥大伴心脏瓣膜纤维化增生的基础上,由于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20、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告人黄某乙构成自首,建议从轻处罚。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黄某乙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当庭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陈某某等人为逼取口供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投案自首又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玉英

审判员王向花

审判员时斌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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