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水市X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天水西联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X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天水西联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0)秦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水市X区财政局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水西联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占用费32.4万元,共计332.4万元,并承担申请费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2月5日前自觉履行(2010)秦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西联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5月12日大地震中,办公楼、生产车间严重受损,填充墙普遍裂缝,墙体损坏,失去抗震力,生产设备和产品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678万元,且由于2010年的霜冻及洪水等,导致养蜂基地遭到严重破坏,蜜源几乎绝产,现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力偿付借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