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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淮滨县X村。

委托代理人张洪乾,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25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9年腊月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被告常殴打原告,双方感情破裂,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某。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出示证人谢xx的证明材料。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腊月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黄炯炯,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从2011年4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某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xx与被告黄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赵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徐鹤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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