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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又名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唐某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罗某与被告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临武县人民法院(2006)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小孩唐某由罗某直接抚养,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教育费220元至小孩成年。2011年11月23日,原告唐某以近年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费用逐年增加为由,要求被告唐某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12年1月起,被告唐某每月给付原告唐某抚养教育费400元,直至原告唐某成年,被告唐某每年8月30日之前将当年的抚养教育费付清;

二、被告唐某每月有两次探视原告唐某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必须予以配合。在探视期间被告唐某可以适时带原告唐某外出,但必须经过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和原告唐某同意。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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