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

辩护人左某某,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Im河区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

Im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以原判遗漏了重要情节未查明,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1)Im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胡某国

代理审判员叶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方晓鹏(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