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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第三人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杨某妻子)

本院在执行(2011)秦民三初字第X号李某与杨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荣某作为杨某的妻子对杨某的个人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荣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荣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清偿债务80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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