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韩某乙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韩某乙姑姑。
申请人韩某乙要求宣告李广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某乙诉称,申请人的母亲李广雪因患有先天性痴呆症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韩某乙甫因病于2011年5月死亡,现申请人跟随姑姑韩某乙连生活,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李广雪失踪。
经查,李广雪,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村委韩某乙庄东组,系申请人韩某乙的母亲。申请人的母亲李广雪于2009年5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广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广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乙关于宣告李广雪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广雪为失踪人。
二、指定韩某乙连为失踪人李广雪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