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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陈某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9年9月5日被许昌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陈某犯强奸罪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某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豫法刑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涛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陈某、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3日晚,被害人刘某某因公在许昌市“小灶王”饭店宴请被告人。酒后被告人、被害人及随行人员到许昌市X区X路“翡翠明珠”X号房间内唱歌,22时许,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刘某某酒后无力,将刘某某双腿搬到沙发上,压趴在身上,强行将刘某某裤子和内裤扒下,对刘某某实施了强奸。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阶段曾作过的有罪供述、被害人陈某、相关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魏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其所做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因侦查机关变相刑讯逼供;二、被害人陈某与其有罪供述之间关于某奸行为的描述存在重大矛盾和不可能性;三、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四、即使不考虑定罪中的错误,原审也存在量刑重的问题。上诉人陈某申请对物证进行重新鉴定,并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除与以上相同外,另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一、被害人在魏都区政府机关工作多年,且身居要职,与魏都区人民法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二、剥夺了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申请对物证进行重新鉴定的权利。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关于某诉人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在公安阶段对其2009年9月3日晚行为作出的有罪供述所描述的本案发生经过、主要情节、手段等与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相印证,另有证人赵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关于某诉人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所做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因侦查机关变相刑讯副供的理由和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某诉人陈某申请对物证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经查:许昌市公安局2009年9月8日所做的(许)公(刑)鉴(DNA)字[2009]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无论是从侦查机关对本案物证裤子和内裤的调取、被害人身体擦拭物的提取、被害人血样及上诉人陈某血样的提取,及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等方面均未发现有不当之处,侦查机关将鉴定结论于2009年9月11日告知了上诉人陈某,上诉人陈某明确表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二审程序中对物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关于某护人辩称原审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在原审开庭前曾提出回避申请,原审法院(院长)以申请人陈某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不属于某避必须具有的法定事由为由,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某对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未再申请复议,另外,并未发现在原审中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申请对物证进行重新鉴定的记录和证据,不存在剥夺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原审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某诉人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量刑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原判量刑系在法定幅度内,原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上诉人陈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予以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陈某申诉及辩护人辩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本院认为,申诉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陈某申诉及辩护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申诉人陈某虽身为领导干部,但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原审裁判量刑不当,陈某申诉及辩护称量刑过重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华

审判员吴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雅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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