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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卞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

被告卞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相识恋爱,200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双方为琐事争吵,感情不和,2008年1月23日被告离家出走,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卞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9月生育一子卞某某。

2008年2月26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称,2008年1月23日其丈夫到外地找工作,双方一直保持电话联系,2月14日其丈夫手机停机后至今未联系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审理中,原告表示,婚后为琐事争吵,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为琐事发生争执,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宋某某要求与被告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9月20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清

审判员叶岭

代理审判员周余三

书记员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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