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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乙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6月因盗窃、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崇明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2010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施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乙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以帮被害人的家人代购商品为由,在崇明地区共计骗得人民币x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施某戊家,以帮其儿子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000元。

2、2010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村某号董某某家,以帮其儿子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600元。

3、2010年5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村某号朱某某家,以帮其家人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000元。

4、201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X村徐泉某号张某某家,以帮其孙子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600元。

5、201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仇某庚家,以帮其家人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000元。

6、201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倪某某家,以帮其儿子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700元。

7、2010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X村横河某号陈某某家,以帮其女儿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800元。

8、2010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育新某号丁某某家,以帮其家人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000元。

9、2010年6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施某丁某,以帮其儿子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800元。

10、2010年吃漳氯缦唬姹烁┤呈衬苣链缰鞒孛ㄏ杞蛏缯n东村红梅某号王某己家,以帮其女儿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400元。

11、2010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村宏北某号施某辛家,以帮其儿子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000元。

12、2010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施某乙窜至崇明县X镇X村永镇某号崔某某家,以帮其儿子代购商品为由,骗得货款人民币1700元。

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施某乙因本案第六节诈骗行为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其他诈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某某、陈某某、施某丁、施某戊、王某己、崔某某、朱某某、董某某、仇某庚、张某某、施某辛、丁某某的陈某及倪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丙、茅某某的证言及茅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施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乙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刑,然其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施某乙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沈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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