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衡某某、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正恒,封丘县法律服务中心(略)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某,男,1971年9月11日,汉族。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衡某某、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