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正恒,封丘县法律服务中心(略)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某,男,1971年9月11日,汉族。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衡某某、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