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
被告唐某某。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经查,2009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人民币2000元于同年5月15日前归还,如有困难每月还人民币500元。逾期,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欠款,原告遂于2010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某某应于201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江某某欠款人民币2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