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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陕县X镇温塘鑫泰汽配汽修厂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百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X镇温塘鑫泰汽配汽修厂。

代表人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陕县X镇温塘鑫泰汽配汽修厂(以下简称鑫泰汽修厂)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郭百峡,被上诉人鑫泰汽修厂业主苏某男及委托代理人郑兵、张某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元,张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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