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密市X镇X街由北向南行驶到邮政所门口向西拐弯时,因道路施工造成摩托车侧翻,陈某与道路施工方理论,后新密市X村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纠纷,随后派出所民警将其交给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陈某身带酒气,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陈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45.60mg/x。被告人陈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归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