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周志峰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阳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