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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姬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上诉人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姬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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