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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6日和2011年10月17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以潘某欠某鞋面加工的工资款未付某由,纠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潘某挟持到赖店镇X组的一民宅内殴打致伤,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约25小时。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予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被害人潘某陈述、证人蔡某、付某证言、欠某、帮教证明、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经济纠纷而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派员对其承担帮教责任。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八条第一、三某、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某第二款、第三某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某明

人民陪审员刘春桥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某

书记员蔡某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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