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X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宇
审判员许立杰
审判员阮晓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