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卢氏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村X组。
负责人孙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卢氏县X村X组(以下简称西南街X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刘某、被上诉人杜某,被上诉人西南街X组负责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某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