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着保安制服,谎称系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理顺其丈夫在涵江养情妇一事需要经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通过吴某某退还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2、2011年初,被告人陈某租住在仙游县X区温某家中,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在平时与被害人李某等人交往中,身着保安制服且谎称自己系仙游县公安局司机。2011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要去莆田从事拆旧房子的生意,假借某的名义并出具借某向被害人李某借某1万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将该钱用于赌博输掉。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将全部诈骗款返还给被害人李某、陈某某,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陈某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愿意承担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帮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某的陈某、证人温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某、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及帮教证明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能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还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某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故对被告人陈某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