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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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4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1)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撤回上诉。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晓书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吕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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