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61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伙同许昌县X村的程保建、程水祥(二人均已判刑)三人到鄢陵县X村西地盗挖两座古墓葬,后三人将从古墓葬中挖出的十六根通砖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鄢陵县X村民张某义(已判刑),赃款三人分肥。经鉴定,所盗掘的两座古墓葬系汉代平民墓葬,且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程保建、程水祥供述、证人张某证言、文物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会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