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广平、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会强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