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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被告惷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3月17日,被告刘某找到原告说他生意周转急用现金10万元,为此原告让被告写下贷到10万元,月利率2分的贷款条,并由二被告惷某某、王某某担保,约定2010年5月16日前偿还,并议定超期不还,自愿将月利率转为4分,三被告都签字按印。到期后,原告一直追要,被告态度很好,每次都说偿还,就是不还,无奈原告只得诉诸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付清原告10万元贷款及利息从3月17日至5月16日按月利率2分计息,从5月16日之后按月利率2.5分计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惷某某、王某某对原告所述无异议,请求利息以月利率2分计算,并请求延期一个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于201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贷款本金x元。利息从2010年3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以20‰计算),被告惷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方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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