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其儿子没有死亡、拘留期限有误、将小孩送人经张某同意,有严重疾病希望监外执行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晁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