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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樊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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