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樊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