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鹤壁市X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洪某、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某甲、洪某、郭某乙与被上诉人肖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甲、洪某、郭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乙,洪某、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甲,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郭某乙玲
代理审判员运文静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