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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洪某、郭某乙与被上诉人肖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鹤壁市X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洪某、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某甲、洪某、郭某乙与被上诉人肖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甲、洪某、郭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乙,洪某、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甲,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郭某乙玲

代理审判员运文静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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