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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9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到郑州市X路小赵寨的先达复印店伪造上海开开服饰有限公司产品经销授权书,后伪造上海开开服饰业务专用章(1)。2010年7月31日,黄某乙将盖有上海开开服饰业务专用章(1)的产品经销授权书交给新乡平原商场业务员高×用于竞标。经鉴定,检材上的“上海开开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1)”印文与样本上的“上海开开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1)”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开开服饰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被告人伪造的产品经销授权书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银基商贸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方××、李×、高×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公(国)鉴(文检)字[2010]X号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乙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审判员柯冀军

代理审判员何静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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