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1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钤某犯非法拘禁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钤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钤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7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超出应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钤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齐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强
代理审判员杨柳
代理审判员马向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艳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