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因寻衅滋事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30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无故到睢县X村王XX的加油站,拿着砖头找到王XX心彪,并辱骂、殴打王XX。经法医鉴定,王XX心彪的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袁某、薛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睢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以强凌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任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