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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XX、唐XX诉被告唐XX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X村下力组,身份证号:x

原告唐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治厂宿舍。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洁泉,永州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X街X号X栋X室,身份证号:x

原告魏XX、唐XX诉被告唐XX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魏XX、唐XX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XX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唐XX赡养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长周国靖

人民陪审员周方武

人民陪审员宋善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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