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X村下力组,身份证号:x
原告唐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治厂宿舍。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洁泉,永州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镇X街X号X栋X室,身份证号:x
原告魏XX、唐XX诉被告唐XX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魏XX、唐XX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XX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唐XX赡养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长周国靖
人民陪审员周方武
人民陪审员宋善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