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尚奇,系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邓某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邓某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交纳2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均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吴艳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