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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邓某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尚奇,系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邓某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邓某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交纳2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均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吴艳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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