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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街X村X路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GA/x,出票人为桐柏县三友养殖实业发展公司、付款行为桐柏县X村信用社结算中心、持票人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二十万元整、到期日为2010年4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东承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有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王保山

审判员刘笑寒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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